【頒布時間】1987-9-11【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復【發(fā)文號】法(研)復[1987]34號【失效時間】1994-7-27【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法規(guī)來源】
注:本法規(guī)1994-7-27已經(jīng)被id10611法規(guī)廢止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復
1987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號“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見,即:鐵路運輸法院不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凡是鐵路公安機關裁決的治安行政案件,當事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向最先作出裁決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定的,可向該基層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核。
注:本法規(guī)1994-7-27已經(jīng)被id10611法規(guī)廢止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復
1987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號“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見,即:鐵路運輸法院不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凡是鐵路公安機關裁決的治安行政案件,當事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向最先作出裁決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定的,可向該基層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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