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1-7-10【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侵占鐵路運輸用地管轄問題的函【發(fā)文號】【失效時間】2013-1-18【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法規(guī)來源】
注:本法規(guī)2013-1-18已經被id408507法規(guī)廢止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侵占鐵路運輸用地管轄問題的函
1991年7月10日,最高法院
函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以魯法(經)發(fā)〔1991〕58號《關于徐州鐵路分局薛城車務段訴山東薛城焦化廠占用鐵路運輸用地侵權糾紛一案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根據(jù)我院《關于對鐵路運輸法院經濟糾紛案件管轄范圍的規(guī)定》第十條,鐵路運輸法院對鐵路運輸用地發(fā)生的侵權糾紛案件,應該有管轄權。因此案發(fā)生在你省范圍內,請你院自行決定。
注:本法規(guī)2013-1-18已經被id408507法規(guī)廢止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侵占鐵路運輸用地管轄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侵占鐵路運輸用地管轄問題的函
1991年7月10日,最高法院
函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以魯法(經)發(fā)〔1991〕58號《關于徐州鐵路分局薛城車務段訴山東薛城焦化廠占用鐵路運輸用地侵權糾紛一案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根據(jù)我院《關于對鐵路運輸法院經濟糾紛案件管轄范圍的規(guī)定》第十條,鐵路運輸法院對鐵路運輸用地發(fā)生的侵權糾紛案件,應該有管轄權。因此案發(fā)生在你省范圍內,請你院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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