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0-3-13【標題】鐵道部關于發(fā)布《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的通知【發(fā)文號】【失效時間】【頒布單位】鐵道部【法規(guī)來源】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engcefagui/2000-03/13/content_4343.htm
【法規(guī)全文】
鐵道部關于發(fā)布《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鐵路局,工程、建筑總公司:
現修訂發(fā)布《鐵路消防管理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發(fā)布的《鐵路消防管理辦法》(鐵公安〔1994〕148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消防工作,保障鐵路運輸生產和基本建設安全,努力減少火災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局、工程局、勘測設計院所屬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國際列車在我國境內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鐵路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鐵路消防工作由鐵道部領導,由各鐵路局、工程局、勘測設計院負責。各局、院應將消防工作納入生產、經營和基本建設之中,使消防工作與鐵路的改革與發(fā)展相適應。
第五條 鐵路消防工作由鐵路公安機關實施監(jiān)督管理,由各級鐵路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其監(jiān)督管轄范圍按公安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六條 鐵路各單位的第一管理者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責,消防工作實行逐級負責制和崗位防火負責制。
第七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火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在防火責任人領導下,定期召開會議,組織、協調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工程工地消防工作由工程指揮部負責,也應建立防火委員會或領導小組。
第八條 各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二)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第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二)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第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配備專(兼)職防火干部。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和職工義務消防隊應定期組織演練,不斷提高撲救火災能力。
第十二條 對職工要經常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新職工和改變工種人員要經過消防安全知識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對從事易于引起火災爆炸的特種作業(yè)人員以及從事客貨運輸的有關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專業(yè)知識培訓,達到“三懂三會”(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各局、院應定期組織防火檢查,每年不少于兩次。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有計劃地增加消防資金投入,逐步改善消防基礎設施,適應預防和撲救火災的需要。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鐵路工程以及建筑內部裝修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鐵道部工程建筑消防設計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將工程建筑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送鐵路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fā)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經鐵路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工程建筑設計需要變更的,報原審核單位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按照國家和鐵道部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鐵路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鐵路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其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檢測單位,應當向鐵道部公安局消防機構登記備案。
機車、車輛和其他重要運營設施的消防設備、器材的配置、維修必須由鐵路分局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
第十七條 火災報警、固定滅火、防排煙、防火卷簾等消防設備、器材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應當對設備、器材定期進行檢測、調試、維修。未經鐵路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八條 既有車站、客技站(客整所、客車停車線)、編組場消防設施不符合國家和鐵道部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的,要制定規(guī)劃,逐步改造。
第十九條 工程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執(zhí)行公安部《關于建筑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規(guī)定。
重點工程工地必須分區(qū)布置,劃分為施工現場、用火作業(yè)區(qū)、材料區(qū)、倉庫區(qū)、辦公生活區(qū)、機械站等區(qū)域,各區(qū)之間應有一定的防火間距。重點工程工地暫設方案,應經工程局主管部門批準;一般工程工地暫設方案,應經工程處(工程公司)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 旅客運輸消防管理
【法規(guī)全文】
鐵道部關于發(fā)布《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的通知
鐵道部
鐵道部關于發(fā)布《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鐵路局,工程、建筑總公司:
現修訂發(fā)布《鐵路消防管理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發(fā)布的《鐵路消防管理辦法》(鐵公安〔1994〕148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消防工作,保障鐵路運輸生產和基本建設安全,努力減少火災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局、工程局、勘測設計院所屬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國際列車在我國境內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鐵路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鐵路消防工作由鐵道部領導,由各鐵路局、工程局、勘測設計院負責。各局、院應將消防工作納入生產、經營和基本建設之中,使消防工作與鐵路的改革與發(fā)展相適應。
第五條 鐵路消防工作由鐵路公安機關實施監(jiān)督管理,由各級鐵路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其監(jiān)督管轄范圍按公安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六條 鐵路各單位的第一管理者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責,消防工作實行逐級負責制和崗位防火負責制。
第七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火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在防火責任人領導下,定期召開會議,組織、協調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工程工地消防工作由工程指揮部負責,也應建立防火委員會或領導小組。
第八條 各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二)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第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二)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第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配備專(兼)職防火干部。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和職工義務消防隊應定期組織演練,不斷提高撲救火災能力。
第十二條 對職工要經常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新職工和改變工種人員要經過消防安全知識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對從事易于引起火災爆炸的特種作業(yè)人員以及從事客貨運輸的有關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專業(yè)知識培訓,達到“三懂三會”(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各局、院應定期組織防火檢查,每年不少于兩次。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有計劃地增加消防資金投入,逐步改善消防基礎設施,適應預防和撲救火災的需要。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鐵路工程以及建筑內部裝修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鐵道部工程建筑消防設計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將工程建筑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送鐵路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fā)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經鐵路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工程建筑設計需要變更的,報原審核單位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按照國家和鐵道部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鐵路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鐵路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其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檢測單位,應當向鐵道部公安局消防機構登記備案。
機車、車輛和其他重要運營設施的消防設備、器材的配置、維修必須由鐵路分局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
第十七條 火災報警、固定滅火、防排煙、防火卷簾等消防設備、器材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應當對設備、器材定期進行檢測、調試、維修。未經鐵路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八條 既有車站、客技站(客整所、客車停車線)、編組場消防設施不符合國家和鐵道部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的,要制定規(guī)劃,逐步改造。
第十九條 工程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執(zhí)行公安部《關于建筑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規(guī)定。
重點工程工地必須分區(qū)布置,劃分為施工現場、用火作業(yè)區(qū)、材料區(qū)、倉庫區(qū)、辦公生活區(qū)、機械站等區(qū)域,各區(qū)之間應有一定的防火間距。重點工程工地暫設方案,應經工程局主管部門批準;一般工程工地暫設方案,應經工程處(工程公司)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 旅客運輸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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